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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非法张网捕鸟,被判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时间:2021-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7月9日上午,由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郑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峡江县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形式在水边镇馆头村委公开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赔偿非法捕鸟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

经查,2020年3月份,郑某某为驱赶鸟类,在其承包种植的油菜田周边使用竹竿架设捕鸟网。该线索由峡江县检察院发现并依法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六张捕鸟网和网捕到的野生鸟类共25只(均死亡)。经鉴定,其中有22只鸟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的野生动物。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郑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杀野生动物,不仅涉嫌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其非法捕鸟行为破坏自然生态平衡,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以上事实,峡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犯罪事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事实、请求和理由,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并对被告郑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郑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对其损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承担责任。经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宣判,以郑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判令其承担非法捕鸟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6800元。郑某某当庭服判并表示悔意。
   “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履行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仅让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更对潜在、有类似行为的人有着警示和震慑作用,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峡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办案检察官曾凡平表示,下一步,峡江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责,紧紧围绕涉及民生民利的公益事业,逐点突破,既惩治犯罪行为,又向社会做好维护生态环境的普法工作,促进形成群众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态势,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