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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内“捡到”加油卡 私自使用被判刑
时间:2020-10-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2日,被害人胡某使用其个人加油卡在峡江县水边镇某加油站加完油后,忘记将油卡从加油机中拔出便驾车离开。不久,被告人马某海驾驶自己的货车到胡某之前的加油机上加油时,发现胡某遗忘在加油机上的加油卡,马某海便将该加油卡拿走。

     当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海在新干县某加油站用“捡到”的加油卡插入加油机时,发现卡内余额有一万余元。马某海遂用该加油卡为自己的货车加了2238.7元柴油。当晚,马某海驾车在安徽境内一中石化加油站时,又使用胡某的加油卡加了962.5元柴油在自己车内。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马某海主动向峡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将涉案的加油卡交给了办案民警。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海全部退赔了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胡某的谅解。

二、办案经过

2020年9月1日,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海涉嫌盗窃罪依法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201.2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海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此外,被告人马某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及时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峡江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马某海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案件评析

当前,有车一族越来越多,顾客持卡自助加油现象也越来越多,在加油站拾得他人加油卡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司机“捡到”他人油卡后,常常会利益熏心,打起歪主意,私自使用“捡到”油卡为自家车辆加油。上述行为看似无关紧要,实则触犯了法律的底线,遗失的加油卡还在加油机上,虽然脱离了失主的控制,但是接下来属于加油站控制范围下,私自“捡拾”加油机上的油卡用于加油,属于盗窃行为,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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