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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时间:2022-10-01  作者:  新闻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目录

 

1.王某华诈骗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办理补助、补贴为由向老年人实施诈骗

 

2.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温某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消费返利”为噱头向老年人非法集资

 

 

 

 

太可恨了!利用老人的信任实施诈骗

 

王某华诈骗案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办理补助、补贴为由向老年人实施诈骗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王某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针对农村老年人群体,在万载县城及周边乡镇,以帮助办理补助、补贴需收取“打点关系费”为由,骗取老年人钱财。截至案发,王某华共骗得7名老年人8100元用于个人挥霍。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以后,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快速起诉打下坚实基础;把追赃挽损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耐心开展释法说理,督促王某某认罪认罚,全额追回被害人损失;以诈骗罪对王某华提起公诉。

 

2022年7月29日,法院以诈骗罪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后王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万载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防范引导不到位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并联合当地政府开展防骗宣传。

 

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农村老年人对花样翻新的诈骗方式缺乏辨别能力的特点,专门针对该群体实施诈骗,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受害人中年龄最大的近80岁,部分老年人系低保户,生活困难,钱财被骗后心理受到较大打击,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全力挽回全部损失,体现了司法力度和温度。老年朋友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向官方机构咨询,不可轻信他人,尤其在未核实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不要盲目向他人转账,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碰上宣传“养老项目”的,都要提高警惕

 

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6月,江西某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成立,同年9月,钟某成为该分公司负责人。钟某任负责人期间,安排公司员工在赣州城区通过发放宣传单、集中讲课、送礼品、组织参观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养老公寓项目,承诺到期还本并支付年化9%至13%的利息,以办理爱心卡、贵宾卡、至尊卡的方式收取项目预定金,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537万元,涉及人数300人。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侦查机关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为被害人追回损失70余万元。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向多名被害人了解涉案公司吸收存款的方式和手段,对钟某的犯罪情节进行准确认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钟某提起公诉。

 

2022年3月14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钟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排查不够等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

 

近年来,不法分子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等为名,将非法集资的黑手伸向老年人群体。本案就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名,通过办理会员卡、预交床位费等方式,诱骗老年人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老年朋友在日常生活中要多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和规律,掌握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套路”,在投资养老项目时,要自觉抵制高利诱惑,做到不轻信、不盲目,务必对投资项目真实与否、有无登记备案等情况进行核实,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不贪不转不上当!“免费的”往往是“最贵的”

 

温某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消费返利”为噱头向老年人非法集资

 

2017年4月,温某萍经营的保健品店被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收购以后,温某萍通过发放传单、免费授课等方式,在老年人集中的地方宣传充值成为“老妈乐”公司相应等级会员,每天可按照会员等级返利或者购买养老保健产品等,并承诺一年半以内回本并可获得56.25%-151.25%的返利,后又推出充值双倍返利项目,并许诺高级别会员还有可能获得免费出国旅游的机会,诱使他人充值成为会员。温某萍共向53名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1011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294万余元。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查实“老妈乐”购物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资金去向、参与集资的具体人数及金额、对现场扣押的黄精酒、孢子粉等保健品进行鉴定,查明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温某萍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温某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后温某萍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当前,有些违法犯罪分子,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礼品等方式取得老年人信任,采取消费返利手段,承诺“低收入、高回报”,引诱老年人投资消费,以骗取老年人钱财。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加强以案释法,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帮助老年人提高风险意识、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

【新闻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div class=TRS_Editor><div class="Custom_UnionStyle">
<p style="background: rgb(255,255,255)">  <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55,255,255)">峡江县人民检察院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控申科和办公室,置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共有检察官、法警和工勤人员25人。1993年,增设副检察长2人,1993年至1999年4月,增设政治协理员1人,为院领导职务。1991年,设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其职责和权限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决策全院其他重大工作。其成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多数年份设4~6人,2001年增至9人。1994年,机构进行调整,原监所控申科分设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政工科,人员增至29人。1996年10月,经济检察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局,为副科级机构。1997年8月,刑事检察科分设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有检察官、法警、工勤人员32名。1999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纪律检查组,为县纪委派驻机构,置纪检组长1人。1997年8月,设立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水边检察室(1998年撤消水边检察室改设巴邱检察室)。2002年审查批捕科更名侦查监督科,审查起诉科更名公诉科,法纪检察科更名渎职侵权检察科,增设职务犯罪预防科。2002年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政工科长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或由县检察院副职干部专任。至2005年,全院设办公室、政工科、反贪局、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渎职侵权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共10个局科室28人,其中检察官19人。2006年9月,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7年12月反渎职侵权局升格为副科级机构。2011年5月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2013年4月增设案件管理办公室。1994年为策应县治移址,县人民检察院在水边镇群玉路征地0.51公顷,自筹资金142.8万元,1997年6月开工兴建一幢高六层、建筑面积1738平方米的办公楼,并于1998年10月竣工交付使用。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抓班子带队伍;坚持以院为本,抓基础促发展;坚持以法为本,抓办案保稳定;坚持以民为本,抓机制树形象,不断强化基层检察院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2000年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评为“五好检察院”,2003年以来,连续两届被吉安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单位,涌现了一批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青年岗位能手等先进典型,张勇军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录《光辉岁月·中国优秀检察官荣誉档案》。 </span></p>
<p>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现任检察长为尹小龙,刘振国、肖申根、张银发、郭勉飞先后任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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