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强奸案被害人 智力三级残疾未成年人 联动救助 低保户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杜某某,女,2009年出生,智力三级残疾,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某乡镇某村委,系俞某洋强奸案被害人。
2024年10月,俞某洋明知杜某某存在智力缺陷,仍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开发区一住宅内与杜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杜某某被检查出怀孕。经鉴定,俞某洋是杜某某引产物检材所属个体的生物学父亲,且杜某某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经杭州市萧山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4日以强奸罪对俞某洋提起公诉。同年3月26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俞某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俞某洋强奸案过程中发现杜某某遭受强奸导致怀孕后引产,花去医疗费未获赔偿,案件发生后杜某某精神疾病加重,家庭收入不足以治疗疾病,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审查决定对杜某某给予司法救助款人民币22000元。针对杜某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委提交低保申请。
审查办理。峡江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承办检察官多次深入杜某某户籍所在地村委走访调查,全面掌握杜某某家庭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杜某某家中除了父母还有一个已经娶妻生育两胎的哥哥,收入不稳定,之前在老家建有一栋楼房尚有10万元欠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撑全家人员的生活开支。
为尽可能帮扶杜某某及其家庭走出困境,峡江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对接县民政局、其户籍所在的乡政府及村委会,协助收集、完善低保申请相关材料,督促加快审核办理进度,全力推动杜某某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联动乡政府将杜某某纳入低保,每月接受360元补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践行为民宗旨,立足职责,跨区域开展协同联动的司法救助,对因案致贫的残疾未成年、妇女、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既要通过深入调查核实,精准识别救助需求,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被救助人急迫困难;又要针对被救助对象长远困境,主动衔接开展社会救助,与有关部门构建多元融合救助帮扶,提升救助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