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
时间:2020-09-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制作,应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交被害人(近亲属)后签字附卷本文书也可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挂号信邮寄等方式告知邮戳附卷。 

二、对于被害人根据权利义务告知书所提出的权利主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载明,不在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记载。对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告知的其他诉讼权利和义务,可以口头告知,并在笔录中载明。 

 
<div class=TRS_Editor><div class="Custom_UnionStyle">
<p style="background: rgb(255,255,255)">  <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55,255,255)">峡江县人民检察院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控申科和办公室,置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共有检察官、法警和工勤人员25人。1993年,增设副检察长2人,1993年至1999年4月,增设政治协理员1人,为院领导职务。1991年,设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其职责和权限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决策全院其他重大工作。其成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多数年份设4~6人,2001年增至9人。1994年,机构进行调整,原监所控申科分设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政工科,人员增至29人。1996年10月,经济检察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局,为副科级机构。1997年8月,刑事检察科分设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有检察官、法警、工勤人员32名。1999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纪律检查组,为县纪委派驻机构,置纪检组长1人。1997年8月,设立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水边检察室(1998年撤消水边检察室改设巴邱检察室)。2002年审查批捕科更名侦查监督科,审查起诉科更名公诉科,法纪检察科更名渎职侵权检察科,增设职务犯罪预防科。2002年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政工科长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或由县检察院副职干部专任。至2005年,全院设办公室、政工科、反贪局、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渎职侵权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共10个局科室28人,其中检察官19人。2006年9月,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7年12月反渎职侵权局升格为副科级机构。2011年5月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2013年4月增设案件管理办公室。1994年为策应县治移址,县人民检察院在水边镇群玉路征地0.51公顷,自筹资金142.8万元,1997年6月开工兴建一幢高六层、建筑面积1738平方米的办公楼,并于1998年10月竣工交付使用。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抓班子带队伍;坚持以院为本,抓基础促发展;坚持以法为本,抓办案保稳定;坚持以民为本,抓机制树形象,不断强化基层检察院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2000年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评为“五好检察院”,2003年以来,连续两届被吉安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单位,涌现了一批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青年岗位能手等先进典型,张勇军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录《光辉岁月·中国优秀检察官荣誉档案》。 </span></p>
<p>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现任检察长为尹小龙,刘振国、肖申根、张银发、郭勉飞先后任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p>
<p>  </p>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