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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区里电捕鱼 增殖放流来补偿
时间:2019-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禁渔区里电捕鱼  增殖放流来补偿

 

 

 

    1月16日,峡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渔政局等部门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周某在赣江巴邱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积极引导被告修复被破坏的赣江生态资源环境。

 

   在县渔政部门、电视台、赣江沿岸居民及部分渔业合作社代表的全程监督见证下,8000余尾四大家鱼优质鱼苗被投放至赣江巴邱段。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被告周某驾驶自家的小渔船来到峡江县水利枢纽尾水坝下游30米处(禁渔区),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鱼。除追究周某刑事责任外,峡江县人民检察院还依法对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9月,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周某除被判处刑罚外,还需购买价值1000元四大家鱼冬片鱼种(体长12cm以上)经检疫合格后投放至赣江巴邱段,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于2018年10月10日在《井冈山报》登报致歉,针对自己的非法电鱼行为,真诚认罪悔罪,并告诫他人要引以为戒。

    至此,这起由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完美收官。

                                       

    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检察官向现场干部群众介绍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并开展了现场说法。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刑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预防。针对本案,希望被告周某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赣江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汲取教训,更希望赣江沿岸居民能够引以为戒,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共同保护我们的母亲河赣江,保护我们的美好家园,深入推进我县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不断助推长江经济带绿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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