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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时间:2020-10-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廖某某与申请人龚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感情不合。2012年6月29日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廖某某持菜刀将龚某某砍伤,经鉴定,申请人龚某某属重伤甲级、伤残三级。峡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廖某某赔偿龚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1927.14元。案件发生至今,被告人廖某某未进行任何赔偿

二、办案经过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获悉上述情况后,在审查阶段进行了实地走访,对申请人龚某某家庭生活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对该案各救助指标进行科学评估和审查,了解到申请人龚某某因受到犯罪侵害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借住在其母亲家中,只能依靠政府发放的低保金维持生活,没有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峡江县院于2020年9月24日对龚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件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作为本次公开听证会听证员,经评议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申请人龚某某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决定给予申请人龚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帮助其缓解生活困难。

三、案件评析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指示精神,认真履行检察职能,通过用好用足司法救助手段,主动落实检察人文关怀,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可感、可知、可信”方式,向特定群体提供饱含温度的优质检察产品,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和谐、生活幸福的美好期待。

四、相关规定

1.《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第六条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范围如下: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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