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廖某某与申请人龚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感情不合。2012年6月29日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廖某某持菜刀将龚某某砍伤,经鉴定,申请人龚某某属重伤甲级、伤残三级。峡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廖某某赔偿龚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1927.14元。案件发生至今,被告人廖某某未进行任何赔偿。
二、办案经过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获悉上述情况后,在审查阶段进行了实地走访,对申请人龚某某家庭生活状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对该案各救助指标进行科学评估和审查,了解到申请人龚某某因受到犯罪侵害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借住在其母亲家中,只能依靠政府发放的低保金维持生活,没有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峡江县院于2020年9月24日对龚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件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作为本次公开听证会听证员,经评议,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申请人龚某某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决定给予申请人龚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帮助其缓解生活困难。
三、案件评析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指示精神,认真履行检察职能,通过用好用足司法救助手段,主动落实检察人文关怀,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可感、可知、可信”方式,向特定群体提供饱含温度的优质检察产品,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和谐、生活幸福的美好期待。
四、相关规定
1.《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第六条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范围如下: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