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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普法】《无尽的尽头》之儿童盗窃案——法律如何救赎被操控的童年
时间:2025-05-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果孩子变成犯罪“工具”

那么有罪的究竟是谁?

如果父母沦为犯罪“帮凶”

那么法律能否干预?

《无尽的尽头》第二案聚焦家庭监护失职

为您揭开儿童盗窃背后的残酷真相


案情回顾

01


警方抓获一盗窃团伙,成员均为幼童。经深入调查后发现,该犯罪团伙头目潘雄利用儿童实施盗窃行为,以求逃避法律制裁,多位家长在明知潘雄利用儿童实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依然为了金钱选择将孩子“租赁”给潘雄,其中包括陆鸣(出狱少年陆声的弟弟)。潘雄通过滚烫沸水中捞肥皂致双手溃烂、铁笼囚禁、暴力威胁等虐待手段训练儿童成为盗窃“工具人”。


经典语录

02


“父母可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小孩,那小孩凭什么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父母呢?这公平吗?”

——检察官 林之桃

“我们不要去在意他现在干了什么,而是要弄清楚他为什么这么做,是谁把他变成这样的。法条之外,应该还有天理人情。”

——检察官助理 白恩宇


普法小课堂

03


一、在陆声的案件中,为什么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是为了引导侦察取证方向,保证证据最后能达到起诉标准。剧中,公安机关认为儿童参与盗窃活动幕后有人操纵,案情复杂存在疑点。

关联法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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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适成年人是什么?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在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意到场的情况下,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作为其合适成年人行使刑事诉讼中的相关权利。剧中,因无法联系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陆声的父母,由陆声在未成年人犯管所的管教白恩宇担任合适成年人。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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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剧中检察机关对陆声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案发时,陆声系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鉴于其到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态度良好,同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小,最终,云海市信立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陆声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设置反映了检察机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旨在为迷途少年照亮归途。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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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剧中,陆广福作为陆声和陆鸣的监护人,将亲生儿子出租给犯罪集团进行盗窃并收取租金,林之桃建议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陆广福对儿子陆声、陆鸣的监护人资格,由民政部门代为监护。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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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日记

04


本案中陆声的恶源于破碎的家庭,酗酒的父亲、患病的母亲和心怀不轨的叔叔,将他逼成犯罪的工具。正如林之桃检察官在法庭上陈词“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没有担起自己的责任,却将未成年人推进犯罪的漩涡,这才是社会最不可姑息的隐痛”,这也给社会大众带来了警示:如果每个小我都能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如果每个法定监护人都能看见自己的责任,这个世界会不会少一个陆声?



(本文提及的人名、地名均来源于电视剧《无尽的尽头》

图片与部分文字来源于网络)



撰稿:范羽昕

编辑:政治部

审核:林鹏飞


<div class=TRS_Editor><div class="Custom_UnionStyle">
<p style="background: rgb(255,255,255)">  <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55,255,255)">峡江县人民检察院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控申科和办公室,置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共有检察官、法警和工勤人员25人。1993年,增设副检察长2人,1993年至1999年4月,增设政治协理员1人,为院领导职务。1991年,设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其职责和权限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决策全院其他重大工作。其成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多数年份设4~6人,2001年增至9人。1994年,机构进行调整,原监所控申科分设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政工科,人员增至29人。1996年10月,经济检察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局,为副科级机构。1997年8月,刑事检察科分设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有检察官、法警、工勤人员32名。1999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纪律检查组,为县纪委派驻机构,置纪检组长1人。1997年8月,设立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水边检察室(1998年撤消水边检察室改设巴邱检察室)。2002年审查批捕科更名侦查监督科,审查起诉科更名公诉科,法纪检察科更名渎职侵权检察科,增设职务犯罪预防科。2002年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政工科长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或由县检察院副职干部专任。至2005年,全院设办公室、政工科、反贪局、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渎职侵权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共10个局科室28人,其中检察官19人。2006年9月,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7年12月反渎职侵权局升格为副科级机构。2011年5月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2013年4月增设案件管理办公室。1994年为策应县治移址,县人民检察院在水边镇群玉路征地0.51公顷,自筹资金142.8万元,1997年6月开工兴建一幢高六层、建筑面积1738平方米的办公楼,并于1998年10月竣工交付使用。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抓班子带队伍;坚持以院为本,抓基础促发展;坚持以法为本,抓办案保稳定;坚持以民为本,抓机制树形象,不断强化基层检察院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2000年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评为“五好检察院”,2003年以来,连续两届被吉安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单位,涌现了一批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青年岗位能手等先进典型,张勇军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录《光辉岁月·中国优秀检察官荣誉档案》。 </span></p>
<p>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现任检察长为尹小龙,刘振国、肖申根、张银发、郭勉飞先后任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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