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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普法】《无尽的尽头》之校园偷拍案——法律如何守护青春隐私
时间:2025-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几张照片

为何成为摧毁青春的无形刀刃

偷拍者将镜头对准校园隐秘角落

隐私化作社交群里的“流量密码”

从删除照片到“斩断黑手”

真相背后藏着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该知道的

答案


案情回顾

01


云海市第一技工学校学生田俊利用雨伞与摄像头进行多次偷拍行为,不久后,女生隐私在一个名为“学习资料分享群”里被大肆传播,经调查发现建群人是“好学生”甄荣。林之桃和白恩宇将二人依法处理,并呼吁社会重视校园性骚扰问题。


经典语录

02


那如果要是大人都谈性色变的话,那不会更激起那些孩子们的好奇心吗?

——检察官助理 白恩宇

我们人类生而平等,但我们又是独一无二的个体,更不要说异性,异性不是谜团,不是敌人,更不是大家发泄的工具。

——社区工作者 马文文


普法小课堂

03


一、什么是法治副校长?为什么要法治进校园?

为了给处在身心快速发展阶段的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健全学生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关联法条:《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二)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

  (四)参与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六)指导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七)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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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案中,田俊和甄荣应当承担的责任?

田俊实施了偷拍的行为,但由于田俊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初犯,情节轻微,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甄荣建立群聊导致田俊偷拍的关于女生隐私的照片在群聊中传播并牟利,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后续田俊因得不到被害人夏秋的谅解,从而将夏秋带到偏僻的小房屋里,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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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亲情会见?

剧中,为帮助甄荣与妈妈打开心扉,也为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使涉罪未成年人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未检办人员为甄荣与其母亲安排了亲情会见。

在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其中将明确亲情会见作为一种检察工作的方法确定下来。

关联法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四条【会见条件】人民检察院对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

(一)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的;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的;

(四)其他可以安排会见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会见安排】安排会见应当提前告知看守所会见的时间、人员、地点和方式。

亲情会见可以通过进入羁押场所会见或者视频会见以及通电话等形式进行。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原则上可以各安排一次会见,参加会见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限三人以下,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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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是毒树之果?

所谓“毒树之果”,是指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基于这些非法获得的口供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


追剧日记

04


未检人最心痛的是少年坠入深渊,最欣慰的是能用法律的绳索将他们拉回正常生活的轨道。本案中,林之桃与白恩宇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正处于青春懵懂期的甄荣从轻处理,让其继续完成学业。学校本应是守护孩子成长的象牙塔,却在某些时候未能尽到应有的责任,我们再次呼吁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性教育,及时关注每一个学生的身心变化,才能让学生们真正学会保护自己,做自己的小勇士!



(本文提及的人名、地名均来源于电视剧《无尽的尽头》

图片与部分文字来源于网络)



撰稿:范羽昕

编辑:政治部

审核:林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