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剧中谢志华在家中对崔佳怡随时使用镜子“监控”,用眼神冒犯,甚至还通过手机发送生殖器的照片给崔家怡,这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这是隔空猥亵,又叫以网络为媒介的非接触性猥亵未成年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福利院院长因为胡荔有咬人行为影响了其他儿童而希望未检办将她带离,林之桃与白恩宇将其带离并对其做了感觉统合训练。检察院帮助此类儿童做心理类干预有何依据吗?
感觉统合训练是为感觉统合失调儿童提供一个科学与游戏相结合的训练环境作为一种有效的治疗手段。
胡荔虽未直接涉及刑事案件,但其行为可能关联心理创伤或权益受损,检察院依职权可主动干预。
关联法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审查逮捕时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心理测评、心理疏导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建议开展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工作;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自行开展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工作。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应当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第七十八条【社会救助】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困难及本地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社会救助相关规定进行救助。
三、本案中,胡敏敏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胡敏敏以“免费学舞蹈”为诱饵,将崔佳怡骗至舞蹈学校并下药迷晕,帮助校长万学民实施性侵,涉嫌构成强奸罪(共犯)。胡敏敏虽未直接实施性侵,但提供迷药、诱骗被害人、协助创造犯罪条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但因胡敏敏自杀身亡,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